我省构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新格局

发布时间:2024-02-06 15:07:47     来源:法治甘肃网

  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维琴)2月5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记者在发布会上了解到,为进一步增强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实现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目的,我省构建市、县、乡三级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协同共治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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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会现场。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维琴 摄

  据了解,为推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健康持续发展,2023年12月2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正式下发全省执行。《意见》从监管责任、管理机制、道路安全、执法管控、隐患整改、防范风险、安全宣传等7个方面加强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意见》明确,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县两级政府分级对本行政区划内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总责,行业和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依法履行本行业领域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

  《意见》规定,要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安全生产、平安建设、文明创建、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启动事故深度调查,严肃追究辖区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企业单位主体责任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严肃追究辖区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企业单位主体责任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乡镇实行高、中、低三级风险分级管理,对应不同的风险等级,分级制定防控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实行“一村一辅警”,农村派出所和巡防力量要参与交通管理工作;继续开展农村道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增强农村道路管养水平,在交通事故易发多发路段,“五必上”(警告标志、交通标线、减速带、警示桩、信号灯)和险要路段“三必上”(警告标志、减速带、波型护栏)安全改造;充分发挥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监管、主管责任和乡镇政府的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防控非法经营、无证经营、拼装改装车上路,防止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低速电动车、“大吨小标”货车违规销售流入市场;从路面上查处消除违反交通安全、运营安全、农机安全的各类违法行为,净化农村道路的通行秩序;围绕人、车、路、企、管理等要素,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平时排查和事故倒查;每年9月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周”工作,将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列入次年隐患治理经费预算;重点防控务农务工、学生上下学、客运班线、电动车出行等四个方面的安全风险;制作群众急思愁盼的宣传内容,利用微信群、短视频、高德等新媒体网络平台,“一村一专栏”、农村大喇叭等固定宣传阵地,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


责任编辑: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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