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拟立法推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
新甘肃客户端讯(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张富贵)通过地方立法推进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举措。近日,《甘肃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标志着我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正式进入立法程序,这对于打造甘肃红色文化标识,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甘肃是红色资源大省。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指示要求,统筹推进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和红色文化传承发展。目前,全省红色资源点多面广,实践中还存在管理体制不健全、保护责任不明确、资金投入不足、资源底数不清、认定标准不统一、教育功能发挥不充分等问题。
为了加强红色资源保护,省人大常委会将《甘肃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列入2022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加快推进立法工作。《条例(草案)》共6章42条,对我省红色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利用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庆阳市华池县南梁红色大景区。资料图
《条例(草案)》对红色资源进行了界定,并进行分类概括。明确了我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制应当建立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专家委员会,对红色资源认定、保护、管理、传承等事项提供咨询、论证、评审等意见。
在红色资源的调查认定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建立红色资源保护名录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对红色资源实施名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红色资源名录实行动态管理。
对于红色资源的保护管理,《条例(草案)》明确,属于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红色资源的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保护范围,明确具体保护措施,并予以公布;属于可移动红色资源的,应当登记建档,并在符合保护要求的专门场所或者设施妥善保管。《条例(草案)》还建立了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制度,明确红色资源的修缮、修复原则及责任人责任,提出红色资源的发现报告、抢救性保护、风险防控等管理措施。
在红色资源的传承利用方面,《条例(草案)》提出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并就红色资源的研究阐释、品牌建设、人才培养、场所开放、展览展示、红色教育、文艺创作等作出规范, 充分挖掘和展示甘肃红色资源的文化内涵和历史价值,打造具有影响力和鲜明地方特色的红色文化品牌。特别是对于红色资源品牌建设,《条例(草案)》显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以红色教育培训、红色旅游、红色资源创意等为重点,搭建红色资源产业发展平台,规范红色资源产业发展,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红色资源产业品牌。同时,《条例(草案)》明确我省加强与其他省(区、市)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上的交流,推动区域合作和协同发展。
《条例(草案)》剑指破坏红色资源违法行为,以刚性法规旗帜鲜明地抵制历史虚无主义和文化虚无主义。《条例(草案)》强调: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利用红色资源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高富强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法治甘肃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法治甘肃网对外版权工作统一由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甘肃云数字媒体版权保护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受理,联系电话:0931-8159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