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该如何约定和支付?

发布时间:2021-09-05 21:40:55     

受邀嘉宾: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磊 

主 持 人: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王昊

本期主题:为了防范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离职后到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 工作,从而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经济损失,不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协议或条款往往注重约束劳动 者,要求劳动者履行一定的义务,而有意无意忽略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和履行 的义务。本期举案说法将竞业限制的概念、经济补偿给付时间及周期的限定、 经济补偿能否于在职期间支付等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典型案例:胡某于 2016 年 1 月 1 日入职某公司,签订过两份劳动合同,期 限分别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签订日期为 2016 年 1 月 1 日,协 议重点作出以下约定: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有意或无意、自愿或非自愿、有 无事前通知而与甲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的 12 个月内,乙方承诺:不担任 与甲方或其关联公司存在竞争业务关系或与甲方或其关联公司有直接经济 往来的实体的股东;竞业限制补偿,甲方已于前期乙方领取工资时支付(月基 本工资的 30%为竞业限制补偿),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20 年 9 月,胡某从该公司离职。随后,胡某主张该公司未向其支付过竞 业限制经济补偿。该公司则主张根据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 经济补偿为每月 1200 元,均已在前期工资中支付,也就是向胡某足额发放了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应以工资明细为准。该公司就其主张提交了工资明细进 行证明。工资明细为电子打印件,显示为 2019 年 9 月至 2020 年 8 月工资,未载 有胡某签字确认。胡某对工资明细的真实性不认可,要求该公司支付 2020 年 9 月至 2021 年 5 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27806.23 元。最终,仲裁委支持了胡 某的请求。

律师说法

主持人:请问什么是竞业限制,相关法律对双方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给付时间及周期有何限定?

阮 磊:竞业限制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由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一项义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两年。实践中,竞业限制协议和商业秘密之间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劳动合同法对双方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给付时间及周期进行了限定,即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必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用人单位在制订《竞业限制协议》相关条款时,不能突破上述两项规定。

另外,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主持人:请就本期典型案例分析仲裁委为何会支持胡某的请求。

阮 磊:典型案例中,公司和胡某于2016年1月1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12个月,竞业限制补偿在领取工资时支付。但该协议并未载明支付期间,胡某在某公司工作超过4年,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某公司恰好在与胡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前12个月向胡某支付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于情理不符。另外,法律明确规定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才开始生效,而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却约定“甲方已于前期乙方领取工资时支付”,由此可见该约定于法无据。

就本案而言,该公司虽主张已在工资中支付胡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但公司提交的工资明细为电子打印件,未载有胡某签字确认,不能证明该明细在胡某工作期间已经向其进行了明示,仅凭此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该公司确已向胡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主持人: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是未约定经济补偿,离职时劳动者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阮 磊: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都会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往往不约定经济补偿,从而回避自身的义务。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主持人:实践中,用人单位不按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事情时有发生,请问劳动者是否可据此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阮 磊: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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