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打赏需理性 这钱真的讨不回

发布时间:2021-08-16 16:57:23     

受邀嘉宾: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磊 

主 持 人: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王昊 

本期主题:目前,大部分直播发布者和平台在用户使用直播平台的 过程中会采用各种方式吸引用户“打赏”,“打赏”行为在直播行业发展 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其中夫 妻一方对另一方打赏钱款要求返还的纠纷经常发生,甚至因数额巨大 诉至法院的案例数量也呈上升趋势。本期举案说法就当事一方在直播 平台上充值行为的法律性质、打赏主播行为的法律性质、事后能否主张 返还充值及打赏款项等问题进行分析。 

典型案例:2016 年,王某在某直播平台上注册账号开始观看网络直 播,每当夜深人静、妻儿熟睡之时他总是喜欢在陆某的直播间逗留。直 到 2019 年,王某背着妻子三年间以多则千元、少则几块的数额,前前后 后共打赏给陆某价值 90 余万元人民币的虚拟礼物。王某妻子张某知晓 此事后大为震惊,她认为丈夫未经自己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主播, 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损害了夫妻共同的财产利益,其一系列行为应 属于无效行为,遂一纸诉状将丈夫王某连同直播平台、主播陆某一同诉 至上海市杨浦区法院,要求被告直播平台和主播陆某返还 90 余万元充 值、打赏的款项。杨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直播平台以注册协议 及充值协议确立法律关系基础,二者之间构成有效的网络服务合同,充 值打赏属于消费行为;直播平台对王某所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 同财产既不知情也不存在恶意;王某的打赏行为,并未超出夫妻一方对 共同财产的处分权范围。遂一审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 服,上诉至上海二中院。近日,上海二中院经审理最终作出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律师说法

主持人:打赏行为的背后总是以一定的金钱付出为代价,请问打赏行为可否简单地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赠与行为?

阮   磊:关于直播打赏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赠与合同,一种观点是消费行为,但目前主流观点认为虚拟礼物的打赏视为消费更为合适。理由如下:

首先,直播打赏并不符合赠与的特征。由于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而直播打赏是针对让打赏者获得精神满足的直播表演,只有观众对平台主播的表演感到满意才会进行打赏,接受打赏方并非无偿获得报酬,而是提供了一定的直播服务。

其次,打赏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消费的意思表示。直播观众与主播以虚拟道具互动娱乐,打赏之标的物并非现实货币,而是产生并存储于平台网络数据库中的数据信息等衍生物,也就是通过直播平台充值获取的网络虚拟礼物。而平台规则通常规定,充值的网络虚拟财产不能兑换成货币,也不能交易或转让,仅可用于在网络平台上购买虚拟礼物等产品或服务。因此,直播观众充值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本身就蕴含着网络消费的意思。

主持人:在互联网环境下的直播,打赏者和网络平台之间形成的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阮   磊:网络直播作为借助互联网和移动终端技术应运而生的新兴发展行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网络直播服务亦相应具有一定特性,即具有开放性、即时性,直播面向不特定对象,用户可随进随出,对主播的直播服务感到满意即可自愿打赏,从而形成一种主播通过平台以展示才艺、表演特长等方式换取报酬的消费形式。在这种消费形式中,用户通过直播平台观看直播和进行“打赏”等,直播平台为用户提供相应服务,并通过用户购买和使用虚拟货币收取服务费,两者间形成了一种双务、有偿的服务合同,在对价给付的前提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即时成立亦即时履行。

主持人:就上述典型案例,请分析张某关于直播平台返还其丈夫用于打赏钱款的诉求是否成立。

阮   磊: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三年间的充值打赏数额每次仅仅为少则几块、多则千元,并不符合一次性处分大额财产的标准,由于王某的打赏行为呈现出数额较小、次数较多、周期较长等特征,且作为日常娱乐消费,既没有违反公序良俗,也并未超出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范围。直播平台在接收其打赏时,一方面难以察觉其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的可能,另一方面亦无义务审查用户的婚姻状况和家庭财产支出细节,更没有可能性去探究打赏者处分财产的行为是不是夫妻双方共同作出的意思表示。

因此,张某不能以自己不同意或者不知情为由主张返还用于打赏的款项,也即网络直播平台并没有返还其丈夫所支付财产的义务。

在此要提醒网络直播打赏者,一定要树立理性的消费观,量入为出,切不可沉迷其中不能自拔,避免“娱乐至死”带给家人和家庭的伤害。


责任编辑:高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