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我省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之三十七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21日,金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金昌机场执法检查时发现,杨某驾驶渝A7XXX0号牌小型轿车,通过微信预约的形式在金昌机场搭载乘客从事营运活动。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询问,杨某无法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依据《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经营车辆,可以予以暂扣”之规定,依法对杨某驾驶的渝A7XXX0号牌小型轿车实施暂扣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立案调查,确认杨某及其驾驶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金昌市交通运输局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杨某给予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示范点
网约车是指乘客通过互联网平台公司提供的智能手机应用软件,预约车辆实现点到点运输服务的出行方式。网约车的出现和规模化,既满足了乘客出行的需要,提供了便利、优质的出行方式,也对车辆和道路资源的利用效率有了很大提升,缓解了城市交通压力,减少社会资源浪费,还在相当程度上起到了解决就业和增加收入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出行市场不断扩大,不仅汽车租赁公司将车辆投入市场,大量的私家车用或明或暗的形式接入平台公司的软件,向乘客提供用车服务,随之带来的社会问题、法律冲突和监管难题不容忽视。近年来,网约车乱象频发成了社会热议问题,尤其是接连发生的恶性事件,充分反映出网约车监管缺失的问题。
2016年7月,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7部委联合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必须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为加强执法机关监管、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案中,执法机关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存在“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及时制止了违法行为,有效避免了“积小错酿大祸”,切实保障了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龚利芳 整理)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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