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经营未经检疫生猪案
——我省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之三十二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1日,武威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凉州区双城镇南安岔路口发现有一车未佩戴动物耳标、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经核实,当事人李某于2020年2月1日9时驾驶自己的江铃凯运载货车从凉州区永昌镇南沟村八组冯某养殖场收购生猪24头,活重2697公斤,收购价格31.5元/公斤,货值金额84955.5元。在未佩戴动物耳标、未申报产地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的情况下擅自离开产地凉州区永昌镇,途经双城镇南安村岔路口时被群众举报。
武威市农业农村局立案后,凉州区永昌镇畜牧兽医站对李某收购的24头生猪进行了补检,经补检合格后,拉运到武威某肉类加工有限公司进行屠宰,经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补检,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市农业农村局对李某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行为处以货值金额84955.5元的15%,计12743.3的罚款。
执法示范点
该案是举报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典型案例。因当事人未提供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相关证明材料,农业农村部门通过调查取证对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理。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
事实调查清楚。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第一时间消毒处理、勘验现场、固定过磅单、询问生猪养殖户和当事人李某,印证了违法行为发生全过程,锁定了拉运的生猪数量、货值金额和未经检疫的违法事实,避免了执法被动。
后续处置妥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行为,破坏了正常的生猪检疫秩序,一直是农业农村部门的执法重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主动将所收购的生猪拉运到凉州区永昌镇畜牧兽医站依法实施补检,就近拉运到位于凉州区的武威某肉类加工有限公司进行屠宰,农业农村部门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处罚,体现了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处罚原则。
协调配合有力。案件调查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乡村道路封闭、出入人员严格控制。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查处,执法人员就案件查处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及时与乡镇人民政府、镇畜牧兽医站、就近屠宰厂等进行沟通研究,形成了执法合力。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龚利芳 整理)
责任编辑:贝昕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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