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资商行擅自修改产品标签内容销售肥料案
——我省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之三十一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8日,金塔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某村有人流动销售疑似不合格肥料,产品名称为“欣华盛17-5-5复混肥料”,包装标识中有“富含S≥12%、加硼、加锌、黄腐酸钾”成分。执法工作人员迅速前往核查,经现场核实是金塔县某农资商行法定代表人石某所为,并进一步了解到该批肥料的储存点是金塔镇某物流园,执法工作人员当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库存该批次肥料进行了清点登记,共1159袋重46.36吨。执法工作人员立即依法对该批肥料进行了就地封存。
经联系生产厂家,证实该产品包装标识中没有“富含S≥12%、加硼、加锌、黄腐酸钾”成分,产品说明中有明确的适用作物、施肥方法、建议用量以及注意事项等信息。涉案人员石某销售的肥料包装标签标注的有效成分、生产企业地址、产品说明均与登记批准的不符,涉嫌非法修改产品标签内容。2020年12月15日,经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批准,对涉案当事人涉嫌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7日购进该肥料64吨,截至2020年12月8日,已销售17.64吨,剩余46.36吨。当事人以“买10赠1”的方式进行促销,核算每袋肥料的实际销售价格为118元,销售违法所得为52038元。
金塔县农业农村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之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经金塔县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石某立即停止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行为,拟处罚款20000元。依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对被处罚人进行了罚前告知,被处罚人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2021年2月9日,金塔县农业农村局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农(肥料)罚〔2020〕6号】,责令当事人石某立即停止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出具书面材料,明确表示接受处罚决定。2021年2月10日,被处罚人通过“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缴纳全部罚款,2月11日,该案结案。
执法示范点
此案是一起非常典型的群众举报,查处走村串巷销售不合格肥料的违法案件,此案突出特点有:
调查证据充分。被处罚主体认定明确,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肥料包装袋照片以及已登记备案肥料包装袋标识标签和使用说明予以对比证明,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体现联查联动。此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涉及酒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咸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及土肥管理部门,通过多方协助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相关证据取证,全面认清案件事实,对当事人作出了该销售行为违法的认定。
及时反馈处罚信息从源头治理。在查处本地经销商的同时,还将有关案情通报肥料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农业主管部门,以便从源头上打击违法行为。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龚利芳 整理)
责任编辑:贝昕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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