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饲料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饲料案

发布时间:2022-08-03 14:47:32     来源:法治甘肃网

某饲料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饲料案

——我省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之三十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27日,武威市农业农村局对2019年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通报的某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不合格饲料立案调查。经核实,该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某肉仔鸡前期配合饲料、某肉仔鸡中期配合饲料,产品质量指标“铜”含量超标,不符合《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及使用规范》、GB13078-2017饲料卫生标准、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625号、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3号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执法人员对该饲料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成品、中控作业记录、入库单、标签领用等各项记录进行了检查取证,确认该饲料有限公司生产某肉仔鸡前期配合饲料2吨,某肉仔鸡中期配合饲料2吨,共计涉案饲料4吨,货值9300元。该公司对以上两批产品全部做了回仓处理,未流入市场。

  该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两批产品质量指标“铜”不合格,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饲料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之规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条例》第四十六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之规定,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其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饲料的行为处以8000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示范点

  此案是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发现的饲料生产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典型案例。该案中,该饲料有限公司不严格按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组织生产饲料,违反饲料管理法规要求,生产的饲料“铜”含量超标,损害养殖者合法权益。此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严厉打击了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含量不合格的违法行为,对饲料企业严格管理,严格依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组织生产饲料起到了警示教育。二是案件取证全面规范,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饲料工艺比较复杂,执法人员从生产车间、成品、中控作业记录、入库单、标签领用等方面全面进行了取证,为今后办理该类案件提供了范本,有利于依法依规办理案件,保护当事人权利。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龚利芳 整理)

责任编辑:贝昕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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