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案
——我省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之二十六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20日,兰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黄河边开展非法捕捞巡查时,发现黄某正在黄河边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鱼,执法人员立即制止此行为,并于当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本案当事人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四)项“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之规定,兰州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黄某作出没收渔获物13尾、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示范点
本案是一起使用电鱼方法破坏渔业资源进行捕捞的违法案件。捕捞者使用的电捕器多用两台以上蓄电池带动,瞬间释放的电压可达到上千瓦。小鱼瞬间电死,电晕的大鱼即使能够存活也丧失了繁殖能力,会对渔业资源产生灭绝性的危害,窒息死亡的水生生物大多沉积水底,腐烂变质,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同时,电捕器输出的高压电流对捕捞者自身和周围群众也构成人身威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规定,电鱼是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黄某使用电力方法进行捕鱼,虽未构成刑事立案条件,但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应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以案说法,以案普法,警示广大群众禁止非法捕捞,提升遵法、守法意识和保护黄河水域生态环境意识,进而养护黄河流域兰州段水生生物资源,维持渔业生物资源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龚利芳 整理)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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