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资经营部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我省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之二十三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8日,张掖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某农资经营部(经营者:管某)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2,4-滴丁酯。经立案调查,2,4-滴丁酯为实行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当事人《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是: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不具备经营限制使用需定点经营的农药资质,确认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
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之规定,本案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之规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180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八)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之规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9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张掖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实行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2,4-滴丁酯15瓶;2.罚款5200元。
执法示范点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农药的使用直接关系到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农资经营门店作为销售农药的主体,必须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要求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和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都应受到相应的处罚。本案当事人在未取得经营限制使用定点经营资质情况下,擅自经营限制使用农药,违反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农药管理条例》,虽然货值金额不大,也还未来得及销售,但张掖市农业农村局坚持违法必究,严格办案,遵循“过罚相当”的处罚原则,适当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和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在处罚法定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事后行为等诸多因素,作出了“从轻”的行政处罚决定,既达到了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也起到了教育违法者自觉守法的作用。从处罚结果看,本案也是一个柔性执法案例,通过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从轻处罚不仅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也彰显了执法机关的理性执法,更体现了法律温度。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龚利芳 整理)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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