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劣质农药案

发布时间:2022-07-21 17:20:19     来源:法治甘肃网

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劣质农药案

——我省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之二十二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6日,武威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药产品案件的函》( 甘农农函〔2020〕13号)及《检验报告》(No:22186) ,函中显示:受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委托,甘肃新供销农化检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从某农资配送中心随机抽取的农药“5%啶虫脒乳油”(农药登记号:PD20085092,产品标准:HG3756-2004,商标:拷红及图,生产企业:山东麒麟农化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180412),经质量检验,有效成分“啶虫脒”质量分数/%为3.1,不符合HG/T3756-2004标准规定的5.0土0.5技术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调查,该农药由山东麒麟农化有限公司生产,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从山东麒麟农化有限公司购进后,批发给某农资配送中心。2020年4月28日,武威市农业农村局对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自2018年起止案发,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从山东麒麟农化有限公司共分3次购进3个生产批号的“5%啶虫脒乳油”165箱4950瓶,其中2018年4月23日,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302元/箱的价格从山东麒麟农化有限公司购进涉案农药“5%啶虫脒乳油”(生产批号: 20180412) 15箱共450瓶。截止案发,以16元/瓶的价格销售涉案农药450瓶,销售给某农资配送中心10箱300瓶(另案处理),整改召回时都已全部被使用,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获得销售收入7200元。

2020年5月26日,武威市农业农村局向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向涉案农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农业执法部门发送《案件线索移送函》。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并参照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四)在共同行为中塌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之规定,武威市农业农村局对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200元;2.并处罚款14000元,两项合计罚没款21200元。

执法示范点

农药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农业生产安全,使用低于农药质量标准的农药难以起到防治病虫害的作用,可能导致农作物减产甚至绝收,严重损害农户权益。本案中,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之规定,当事人经营农药产品的实际有效成分明显低于标称值,属于典型的经营劣质农药违法行为。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对其经营劣质农药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维护了农药经营管理秩序,保护了农户合法权益。特别是本案系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委托检测机构抽检发现,并由省农业农村厅及时移送违法行为地农业农村部门立案查处。实践证明,这种执法办案方式既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又有利于落实检打联动机制,值得肯定和借鉴。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龚利芳  整理)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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