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驾驶水泥搅拌车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污染物遗撒案

发布时间:2022-07-18 17:53:50     来源:法治甘肃网

陈某驾驶水泥搅拌车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污染物遗撒案

——我省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之十九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1日上午,环境卫生管理执法大队在城区巡查时,发现城区主干道贵清东路与东三路路口有遗撒的泥土等污染物,经调查认定为当事人陈某所为,当事人陈某驾驶的水泥搅拌车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泥土等污染物遗撒,已经严重污染城区主干道路面,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给行人及环卫清扫造成了影响。经执法人员追踪拦截,当场将车拦住,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警示,责令其当场改正,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并未有清醒认识,为了有效遏制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经请示领导意见,对其违法车辆进行扣押,并通知当事人听候处理。

立案调查时,当被问及为何不对车辆采取覆盖、清洗措施时,他表示知道车辆在驶入城市道路时应覆盖、车轮应清洗的规定,之前几次没覆盖也没事所以便心存侥幸心理,执法人员提供了陈某行驶路线及其污染路面视频、影像等证据资料,陈某承认了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又进行了实地勘察并拍照取证,依法制作了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同时向陈某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的规定,普及了有关车辆覆盖、清洗的常识。执法人员依法向陈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陈某认识到违法行为但未提出陈述申辩,接受了行政处罚,并履行了行政处罚义务。

本案当事人陈某驾驶水泥搅拌车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泥土等污染物遗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和《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泥浆等流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不得泄漏、遗撒、飞扬。”之规定,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漳县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陈某作出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执法示范点

渣土车未覆盖上道行驶不仅容易造成撒漏污染路面,而且车辆行驶中产生扬尘会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一车飞驰驶过,立即尘土飞扬。这是不少市民对渣土车的深刻印象,也是市民经常投诉举报的违法现象。野蛮驾驶,违规营运,超载、超高、超速、逆行、闯红灯、乱拉偷倒等等,说的就是违规渣土车,违规渣土拉运已成为城市治理的一大顽症。渣土车“裸奔”,砂石沿途抛撒,不仅严重污染了城市环境,还给市民出行造成极大威胁。为了改善这种情况,漳县综合执法局重拳出击,针对渣土车开展了一系列整治行动,对屡犯不止、屡教不改的渣土运输车辆进行从重处罚,实现惩罚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同时在渣土车的整治过程中,执法局还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并鼓励市民对违规运输进行举报,形成全社会监督、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在执法检查中,注重教育宣传与处罚相结合,检查、调查、取证全过程视频记录,依法送达告知书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证处罚结果公正公平。为了维护和改善大气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此提醒施工单位和货车司机,运输车辆在运输砂石、土方、垃圾等散装时,应按规定对车辆采取覆盖、密闭、清洗等措施,对不覆盖或造成撒漏污染路面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

漳县在城市管理执法领域对轻微违法行为推行柔性执法,目的是通过普法教育在先、行政处罚在后的工作方法,改进城市管理执法方式,实现城市管理执法的互信和理解,激励城市管理行政相对人自愿服从城市管理、遵守法律法规,从而减少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的矛盾冲突,促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谐、高效。开展柔性执法在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城市管理模式,更新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式,规范执法程序,助推城市管理工作。主要采取轻微违法行为教育惩戒、违法行为先提醒再执法两种方式。陈某行政处罚案全过程运用了柔性执法方式,进行了教育惩戒、从轻处罚。

处罚法定原则。陈某行政处罚案办案中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无明确规定的,不得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处罚。包括实施主体、职权、依据、程序法定。

过罚相当原则。当事人陈某能够诚恳认识错误,及时落实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并有立功表现,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自由裁量基准,给予当事人陈某从轻处罚的决定。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通过对陈某驾驶水泥搅拌车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污染物遗撒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既达到了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也起到了教育违法者自觉守法的作用。

权利保障原则。在陈某行政处罚案中,按照程序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获得通知权、陈述权、申辩权、质证权、听证权、了解权、拒绝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龚利芳  整理)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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