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覆盖造成扬尘污染案

发布时间:2022-07-16 21:45:48     来源:法治甘肃网

某公司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覆盖造成扬尘污染案

——我省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之十七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2日,庆阳市西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接到西峰区整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西峰区北京大道和育才路交汇处西南角城乡新居住宅小区,正在进行土方开挖和打桩作业,施工场地内防尘网连接处未平整压实、遮盖不全面,西侧、南侧部分土方未遮盖”的督办通知后,经现场调查,确认该项目由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责。庆阳市西峰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先后调取当事人信息、制作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

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覆盖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之规定。2021年5月24日,庆阳市西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之规定,对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示范点

行政处罚时合理运用比例原则。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时应当严格遵守比例原则,做到罚当其过。处罚结果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以达到制止违法行为的目的。本案中,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在处罚法定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事后行为等诸多因素,经案审会决定作出了“从轻”的行政处罚决定,既达到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也起到教育违法者自觉守法的作用。

推行行政处罚“两轻一免”柔性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柔性执法,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积极转变行政执法理念,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坚持处刚性手段与柔性手段并用,根据西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制定的《“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对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给予“从轻”处罚。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龚利芳 整理)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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