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违法建设案
我省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之十六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9日,金昌市金川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队员巡查发现,龙津里(原6号区)93栋1单元1楼右、2单元1楼左,存在扩建阳台的行为。经立案调查,确认当事人杨某扩建阳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行为。
此案当事人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金昌市金川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杨某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370元。
执法示范点
坚持正当程序原则。该案属于典型的城乡规划领域违建案例,执法人员在巡查发现当事人扩建阳台之后,当场要求当事人停工,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立即进行立案调查。查明案件事实之后,经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执法审核和集体讨论之后,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以及听证权利,之后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案的处罚程序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规定,保障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程序正当。
坚持比例原则。该案中,违建所在的小区棚户改造后,整栋楼除违建当事人的房屋外均修建了阳台,当事人的房屋外观与周围不协调一致,在此前因之下,当事人搭建阳台后和周围房屋能够保持协调美观。鉴于当事人扩建后阳台与周围样式尺寸一致,拆除之后反而影响城市整体美观,且当事人在修建阳台时投入了精力金钱。综合考虑之下,决定对阳台予以保留,对当事人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并责令当事人在缴纳罚款之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该案的处置结果较好地平衡了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符合行政法中比例原则的要求。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龚利芳 整理)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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