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我省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之十五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7日19时40分,嘉峪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镜铁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南市区巡查时发现,一辆黄色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在中核后勤保障基地东侧、北大河北岸戈壁滩上准备倾倒建筑垃圾。经执法人员现场询问,该车辆驾驶员张某挂靠于嘉峪关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该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被执法人员当场查扣。8月18日16时30分,办案人员对违法当事公司法人及驾驶员案发时的经过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份。经立案调查,确认该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违法情况属实,执法人员责令违法当事公司立即改正。
本案涉案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之规定。对照该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及案件会商决定,对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示范点
查明违法事实。本案是一起擅自处置路面沥青油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件。查处时间为8月17日19点,司机张某正准备倾倒固体废弃物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在执法人员查处现场,已经有擅自倾倒的大量的固体废弃物,司机张某拒不承认周围废弃物为他本人倾倒,企图通过仅违法倾倒一车,且还没有造成环境污染为由而减轻法律责任。执法人员通过对周边固体废弃物与张某拉运的固体废弃物进行比对,对产生固体废弃物的地点进行现场勘验,经比对后,张某承认周围的路面油皮废弃物也是他本人倾倒。
依法从重处罚。环境保护是利国利民根本,涉案公司司机张某倾倒地点位于河道附近,严重污染河道周边环境卫生,同时涉案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拉运渣土造成遗撒,被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且长期从事建筑垃圾、渣土清运工作,对相关法律法规知悉,执法人员依据《行政处罚自由材料基准》、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心态,以及被查处后拒不承认违法事实企图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对于此案件的处罚决定,承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业务科室,将此案作为典型,在清运企业中予以通报,对杜绝此类违法行为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龚利芳 整理)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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