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未经审批擅自在道路两侧堆放物料案

发布时间:2022-07-11 17:27:25     来源:法治甘肃网

高某未经审批擅自在道路两侧堆放物料案

——我省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之十四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3日16时,嘉峪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雄关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嘉峪关市文化南路周边巡查时发现,位于文化南路988-2号门店在装修过程中将装修物料堆放在道路两侧。经现场检查,违法当事人高某未经审批擅自在店门前道路两侧堆放约2立方米的装修物料。该违法行为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

本案高某未经审批擅自在道路两侧堆放物料案的行为,违反《嘉峪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主管部门同意,占用结束后立即恢复原貌。”之规定。依据《嘉峪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违反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嘉峪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对违法当事人高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示范点

坚持“首违不罚”原则。人行道作为供行人安全通行的设施,某些商家恶意占用,影响市容市貌的同时,带来的安全隐患也不言而喻。无论沿街商铺店主,还是步行者,都有权利平等享用城市道路设施。把人行道还给行人,正是对行人路权的捍卫,也是执法人员坚决维护其公共利益的决心所在。对此,市城管执法局在日常巡查时,加大对道路两侧乱摆摊设点、乱堆乱放的整治力度,落实“首违不罚”原则,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对本案中高某乱堆乱放的行为,在查处初期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当事人高某限期改正其违法行为,但高某拒不改正,除装修物料外,还将部分装修垃圾堆放在人行道上,严重影响行人通行。据此,执法人员依法立案查处。

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义务,严格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重大案件集体会商制度,对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事后行为等诸多因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装修堆放物料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申请核准,并加装围挡等义务,对当事人日后行为有准确的引导,最终达到了纠正违法行为的同时,教育违法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的作用。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龚利芳 整理)

责任编辑:高富强

版权声明

1.本文为法治甘肃网原创作品。

2.所有原创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图片、文字及多媒体形式的新闻、信息等,未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禁止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使用或者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法治甘肃网对外版权工作统一由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甘肃云数字媒体版权保护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受理对接。如需继续使用上述相关内容,请致电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联系电话:0931-8159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