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产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违法收取认筹金案

发布时间:2022-07-08 16:20:33     来源:法治甘肃网

某地产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违法收取认筹金案

我省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之十二

基本案情

该案件由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12月25日移交兰州市建设稽查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稽查支队)办理,市稽查支队对基本情况进行了核实,并于2019年12月27日批准立案。经立案调查,确认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诚意金、住宅认购保证金等名义向154户收取了房屋销售认筹金。

本案当事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法收取房屋销售认筹金的行为,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之规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之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执法示范点

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本案是一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法收取认筹金的案件,当事人向154户业主违法收取房屋销售认筹金的行为引起了群众的投诉举报,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应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按上限进行处罚。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本案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主动向当事人说法说理,促使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认识到其违法问题并积极进行改正,主动将其违法收取的房屋销售认筹金退还。据此,本案执法机关对其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在依法处罚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事后行为等诸多因素,作出对其违法行为按中上限进行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既达到了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目的,也起到了教育违法者自觉守法的作用,遵循了行政处罚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龚利芳  整理)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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