雒某店外经营案
我省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之十三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3日14时50分,秦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某微耕机店将旋耕机摆放在人行道上经营,占道面积约5㎡。经调查,当事人雒某的微耕机店长期存在店外经营情况,辖区中队执法人员分别于2020年7月20日和8月23日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督促其整改。至2020年9月3日当日仍未落实整改要求,中队执法人员决定对其店外经营的行为立案调查,下发《询问调查通知书》,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拍照取证。9月4日对雒某进行了询问,作了《询问调查笔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执法人员再次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案件调查终结之后,9月8日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2020年9月9日,当事人雒某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制作了《陈述申辩笔录》。
雒某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设摊经营。”之规定。2020年9月16日,经执法中队集体讨论,并报局机关批准,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雒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900元。当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雒某。9月24日,雒某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案件结案。
执法示范点
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对当事人雒某店外经营行为的罚款数额问题。《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因此,对当事人处以900元整的罚款,遵循了“过罚相当”原则,做到了合法合理。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制度。在本案调查中,执法人员做到了执法过程全记录和亮证执法,执法符合法定程序,确保案件办理公平公正。执法证据作为办案的重要因素,必须按照法定要求规范采集、制作。本案中,执法人员下发文书过程中全程拍照取证,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进行执法过程全记录,保证证据采集合法有效。在询问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经过执法人员普法宣传教育后,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改正了违法行为,履行了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时在信用中国(甘肃)执法公示栏对该案进行了公示。该案是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的具体体现,推动了对城市市容市貌的管理力度,有利于强化日常城市市容市貌的规范化管理,对心存侥幸的经营者起到了警示作用。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龚利芳 整理)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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