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肢解发包建筑工程案
——我省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之十
基本案情
该案件由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0年7月21日移交兰州市建设稽查执法支队办理(以下简称“市稽查支队”),市稽查支队对基本情况进行了核实,并于2020年7月27日批准立案。经立案调查,确认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工程项目存在建设单位将土方工程肢解发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之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土方工程肢解发包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作出罚款4346.36元的行政处罚。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马某作出处434.64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调查过程中,市住建局高度重视,组织执法人员召开案情分析会并制定了专项工作方案,对涉案违法行为逐一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并在第一时间前往施工现场与涉案当事单位及当事人取得联系,要求与本案有关单位及当事人在最短的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通过对三方当事单位提供的大量相关证据材料的分析、梳理、提炼,对案件有了初步的定位,并找准案件切入点、明确案件重点和突破口。同时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专门询问方案,拟出询问提纲,确定询问顺序,扩展询问深度,以便摸清案件事实,在充分利用已掌握的事实和线索的基础上,巩固和扩大办案成果。
调查取证环节中,积极与当事人沟通,明确询问方向和重点,把握询问的有利条件,克服不利因素,选择适当的询问途径对案件进行了深入了解,排除疑点,剔除虚假证据。通过对繁杂案情的认真分析梳理和询问调查,摸清了涉案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将案件证据形成证据链。本案从立案、调查取证等各个环节严格按照我单位制定的一整套规章制度办案,该案严格按照支队案件办理流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做到“办案程序合法、证据真实有效,适用法律准确”。
执法示范点
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本案是一起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违法案件。在本案中当事单位擅自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通过及时调查处罚,有效防止了事态的扩大,降低了对建筑市场造成的不良影响,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因本案涉及的工程项目整体施工至主体阶段,违法行为已无法改正,违法程度较为严重,故对当事单位及当事单位项目负责人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作出上限的行政处罚,合法合理。
坚持处罚为辅、教育为主原则。本案办理过程中,积极落实普法责任制工作,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坚持“处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向当事单位深入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有效提高当事单位法治意识,促使当事单位对自身错误进行深刻反省与检查后,再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酌情给予行政处罚。在整个案件执法过程中,始终牢记为民服务的使命,牢固文明执法、依法行政的思想观念,树立“依法履职、敢于担当、敢于作为”的工作作风,做到责任在心,担当在行,奋勇前进。
法律适用易错点。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会在肢解发包与违法分包两个违法行为认定中出现争议。虽然是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但是它们有相同之处,例如承包单位都是承担建筑工程某一部分的工作,所以这也是导致会出现在两者间有所争议的原因。然而在法律层面及专业术语方面来讲,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个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由此可见,肢解发包与违法分包在认定中虽然偶尔会有争议,但归根结底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在遇到这两种类型的案件时,应紧扣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梳理案件相关信息,避免混淆两者的认定,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现象。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龚利芳 整理)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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