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猪屠宰厂污染物超标排放案

发布时间:2022-07-05 12:10:55     来源:法治甘肃网

某生猪屠宰厂污染物超标排放案

我省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之九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6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执法人员对正常生产的某生猪定点屠宰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外排废水颜色异常,立即联系灵台县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现场取样,并于当日委托甘肃泾瑞环境监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甘肃泾瑞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出具检测报告显示,该厂外排废水COD 浓度(化学需氧量)为456mg/L,标准限值为80mg/L, 超标4.7倍,BOD浓度(生化需氧量)为249mg/L,标准限值为30mg/L,超标7.3倍,ss浓度(悬浮物)为166mg/L,标准限值为60mg/L,超标1.7倍,MPN/L (粪大肠菌群)为>2.4×10,标准限值为5000,超标>3.8倍;外排废水污染物浓度超过环评批复批准执行的《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 表3畜类屠宰加工一级标准,属于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经查,该厂对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重视不够,污水处理站电磁计量泵出现故障,未及时发现进行维修,致使污水处理站自动加药量减少,污水处理效果差,造成外排废水污染物超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6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该厂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截至2021年6月11日,未收到该厂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材料。据此,依法视为该厂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经灵台分局执法人员调查,该生猪定点屠宰厂规模小,属于民生保障企业、小微企业,且企业长期处于亏本经营状态,经营较困难。该厂虽然存在废水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但因为规模较小、实际每日屠宰量很少,日排放污水量仅3方左右,部分时间甚至无宰杀业务,不外排废水。4月6日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厂外排污水量很小,且该厂在认识到存在违法行为后,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消除污染。目前已暂停了屠宰行为,并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检修,加大投药量,保证污水处理效果。

经案审会成员集体讨论,综合考虑该企业民生保障企业性质、经营困难现状以及环境违法行为轻微且积极整改消除污染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对该厂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000元行政处罚。

执法示范点

及时固定违法证据。执法、监测协同作战是提高执法效能和监管水平的重要举措。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机构,按照“事前互相沟通、事中密切配合、事后联合会商”的原则,明确分工,协同配合,既是依法执法的刚性要求,也是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途径。本案中,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排污异常后,第一时间联系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取样监测,确认超标排放事实,为办案采集了关键证据。

推行落实柔性执法。按照《甘肃省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柔性执法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要求,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在执法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转变行政执法理念,执法中坚持教育指导为先,查处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刚性手段与柔性手段并用,推行落实“两轻一免”。本案中,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不是机械地进行罚款,以罚代管,而是通过教育、指导手段,指出当事人存在的环境问题,及时督促当事人进行改正,并综合考虑企业的多个因素,按照法律底线进行从轻处罚,既体现了执法力度,又体现了执法温度。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龚利芳 整理)

责任编辑:高富强

版权声明

1.本文为法治甘肃网原创作品。

2.所有原创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图片、文字及多媒体形式的新闻、信息等,未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禁止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使用或者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法治甘肃网对外版权工作统一由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甘肃云数字媒体版权保护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受理对接。如需继续使用上述相关内容,请致电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联系电话:0931-8159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