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废料再生资源加工厂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案

发布时间:2022-07-03 09:51:52     来源:法治甘肃网

某建筑废料再生资源加工厂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案

——我省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之八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8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信访投诉问题线索,2021年7月19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执法人员对某建筑废料再生资源加工厂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该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该厂于2015年4月开工建设砂石料加工项目,当年10月建成,在未落实“破碎、筛分、输送等生产系统必须全封闭运行,减少粉尘污染”环评批复要求的情况下即投入生产,违反了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

2.依据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名录(2019)》规定,该厂砂石料加工项目属于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应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方可生产排污,截至2021年7月19日,该厂未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存在无证排污的违法行为。

3.该厂于2015年11月自行敷设管道(水泥管道,长7米,直径0.3米)与柳湖镇八里村五社废弃的灌溉管道连通,管道出口位于泾河河滩,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泾河,出水口周围有长期排水冲刷形成的排水痕迹,存在通过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之规定。

2021年8月3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字〔2021〕25号)告知该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该厂于8月9日向平凉市生态环境局递交了《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提出听证要求。8月19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厂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平环听通字〔2021〕2号),8月30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了该厂对本案件涉及事实和证据的陈述、申辩意见,并进行了质证。

经平凉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审议,对听证情况进行审核,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条款准确,当事人听证会提出的申辩质证理由,主要是当事人对环保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且当事人对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无排污许可证生产排污的违法行为均予以承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根据平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意见,平凉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9月26日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环罚字〔2021〕38号),决定对该厂处以罚款784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厂私设暗管的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执法示范点


  及时响应线索处置,让环境违法行为无所遁形。该案的违法线索来源于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群众举报问题,平凉市生态环境局接到问题线索后,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开展调查,及时锁定违法行为,对线索中涉及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及处理。私设暗管排污隐蔽性强,日常检查很难发现,群众举报为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提供有力保障,充分体现公众参与对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重要性,同时也鼓励广大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挖掘背后线索。

  依法溯源调查确认违法问题,固定证据。在该案中,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时,该厂停产未排水,且当事人消极对待环保检查,拒不承认私设暗管行为。执法人员为掌握证据,第一时间沿河床进行仔细巡查,最终在草丛内找到隐蔽暗管,同时,为证明此排口排水情况,执法人员要求该厂负责人开启沉淀池水泵对管道进行了测试,经测试,该厂洗砂废水通过私设的管道外排汇入泾河,随即带领该厂现场负责人进行现场指认,现场负责人承认自行敷设管道偷排废水行为。执法人员在河道内对暗管排放口进行了拍照取证、现场勘验等,及时固定了证据,有效落实了环境保护的职责。

  落实听证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案件办理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对当事人的听证申请依法受理,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公开举行听证;听证会上,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和质证理由进行了详细记录,制作了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依法保障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依法移交线索,增强打击实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该案中,对当事人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平凉市生态环境局绝不纵容姑息、重拳出击,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加大环境违法成本,严肃了法律的刚性要求。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龚利芳 整理)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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