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贸公司利用渗坑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发布时间:2022-06-24 10:15:54     来源:法治甘肃网

某工贸公司利用渗坑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我省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之六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8日,武威市生态环境局接群众投诉反映某公司存在臭味扰民问题。2020年7月10日,武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会同凉州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技术人员对该信访投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群众投诉企业为某工贸有限公司,该公司废旧塑料回收加工再利用项目,系唐某个人租赁并开展废旧塑料回收加工业务。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巡查发现南侧围墙外玉米地内有约200立方米积水,积水系该公司废旧塑料回收加工再利用项目沉淀池内循环水,呈黑色且有明显恶臭气味。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及时对积水进行采样监测,积水中含有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水污染物。其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武威市生态环境局经立案调查、责令改正、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听证告知等行政处罚程序后,于2020年9月21日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3.9万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之规定,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程序,于2020年9月27日将移送材料清单、案件移送书、案件调查报告、涉案证据材料、涉案物品清单、处罚决定书及其他有关涉案材料一并移送武威市公安机关,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于2020年9月30日受理该案,2020年11月18日武威市凉州区拘留所对相关人员执行行政拘留。

  执法示范点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理解与运用。为全面做好2014年4月24日新修订《环境保护法》贯彻执行工作,依法查处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在部署各地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同时,针对该法第六十三条中对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作出的明确规定,牵头会同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工信部、质检总局等部门,在充分借鉴吸收地方公安、环保等执法一线同志及专家学者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该《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于2015年1月1日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同步实施。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针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适用拘留的四项条款,详细列明了23种具体的违法情形。如:首次具体规定了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表现形式等。针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提出的承担法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工作人员等。此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还列明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时,在移送材料、移送时限、案卷规范、公安机关受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该《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印发出台,体现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立法宗旨,完善了环境监管行政执法与行政拘留的衔接规范,有利于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该案中,武威市生态环境局及其工作人员,正是在《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指导下,依法依规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处罚后将其移交给了公安机关。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龚利芳 整理)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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