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粉沫再利用公司未有效履行密闭防尘措施案

发布时间:2022-06-30 22:36:18     来源:法治甘肃网

某粉沫再利用公司未有效履行密闭防尘措施案

甘肃省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之七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10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粉末再利用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粉煤灰堆存场粉煤灰及砂夹石,未落实覆盖等有效防尘措施。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或者对不能密闭的,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市、县(区)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甘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认定,张掖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示范点

近年来,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防治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该案是一起典型的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案件,同时该案件为第一起适用《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行政处罚案件。案件的裁量充分考虑企业的经济承受度、违法行为恶劣度、违法造成的后果、违法行为的事后整改等因素,作出了“从轻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彰显了行政执法的“柔性”关怀。

该案中,企业法人因环保意识薄弱,生态环境责任落实不到位,物料未覆盖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影响周边环境空气质量。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注重通过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文字资料、照片等影像资料认真细致翔实记录执法工作的每一环节和阶段留下的原始痕迹。执法人员通过析理说法,告知其作为企业业主应该承担的生态环境责任和法律责任,督促其切实增强环保底线思维意识,深刻认识自身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企业守法尊法和企业整体环境管理水平。处罚案件在起到警示惩罚的同时起到了以案说法的效果,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龚利芳 整理)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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