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矿业公司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案
我省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之五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8日,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嘉峪关市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时,交办了某矿业公司环境违法问题。嘉峪关市环境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该公司黑山湖采砂场项目环评批复建设1条水洗砂生产线,实际建成2条水洗砂生产线,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新建1条机制砂生产线;该公司黑山湖采砂场项目未按环评要求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擅自投入生产,共生产砂石料约10000立方米。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经“甘肃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黑山湖采砂场项目擅自建设1条水洗砂生产线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法行为罚款62000元;对该公司未批先建机制砂项目的违法行为罚款61000元;对该公司黑山湖采砂场项目未按环评要求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罚款567000元;合计罚款690000元。
执法示范点
坚持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在收到环境违法线索后,立即派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取证,核实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后,予以立案查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坚持依法处理,程序完备。该案的处理程序完整,包括了立案、调查取证、法制审查、告知、决定、后督察等必要程序,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了集体讨论。该案事实调查清楚,证据收集全面规范,行政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且案卷材料完整清晰。处罚决定书告知复议或诉讼救济途径明确,符合现有法律法规规定。
严格执行处罚裁量基准。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对照“甘肃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将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量化,分别对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环评文件类别、项目建设进度、违法时间、落实整改情况取值,得出处罚裁量幅度,有理有据。
严格落实行政处罚原则。为了更好地服务企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执法部门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向当事人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其树立“办企业,环境保护优先”的理念,并多次深入企业帮扶做好问题整改,督促企业强化内部管理,落实日常监管制度,在推动生产的同时要增强保护环境意识,避免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龚利芳 整理)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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