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热力公司未按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发布时间:2022-06-20 16:52:28     来源:法治甘肃网

甘肃省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之四

某热力公司未按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4日,天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天水市生态环境事务中心《在线监控数据异常转办单》,转办某热力公司新城供热站自2020年11月1日启炉起,各数据排放量均为0千克。次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新城供热站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该公司在线监控数据正常,但由于数采仪版本过低,没有烟气流量参数,导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接收的该公司自动监测数据自2020年11月1日供暖以来数据显示废气中SO2、NOX及烟尘排放量均为0千克。根据现场检查结果,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新城供热站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对该现场情况进行拍照拍摄取证,制作了现场监察笔录、询问笔录,并调取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天水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热力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1年1月8日,该公司委托第三方运维单位西安鼎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设备进行了升级维护,于1月9日下午4时升级完成,设备运行正常。

2021年1月19日,天水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依法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借助“甘肃省行政处罚辅助裁量系统”计算,拟处罚款122000元。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经集体讨论同意,于2月10日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以罚款122000元。同年2月25日,该公司履行处罚决定。

执法示范点

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水平事关执法成败。该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供热站安装有在线监控设备,调查时设备运行正常,在线监控数据正常,传输线路也正常,但是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却接收不到该公司的在线监控数据,查找问题原因成为该案定性的关键。这要求环境执法人员既要全面学习了解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企业环保管理制度等常识,而且要深入研究在线监控、数据传输等数字监管知识,只有在熟练掌握生态环境各项业务真实的基础上,才能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全面精准地调查取证,确保调查的违法事实清楚、违法证据确凿。

近年来,天水市生态环境局采取理论中心组学习、例会学习、支部“三会一课”、专题培训、现场推介观摩会等形式,不断加强政治理论与生态环境保护专业知识的交流学习,有效提高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实现生态文明新进步打下坚实的基础。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龚利芳 整理)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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