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管道安装疏通服务部向水体倾倒废弃物案
——我省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之三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8日,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城关区执法队接群众信访举报,反映2020年11月17日19时30分左右,在城关区北滨河中路肺科医院对面有人将吸污车废水直接排入黄河。2020年11月19日,执法队随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2020年11月17日19时30分左右,某管道安装疏通服务部工作人员准备清掏兰州文旅驿站龙源站公共厕所化粪池时,发现吸污车故障无法吸污,遂进入吸污车罐体内,用自来水对罐内进行冲洗后,将清洗废水直接倾倒入旁边黄河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之规定。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3000元的行政处罚。
随后,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派工作人员对当事人及其员工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执法示范点
贯彻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出发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反映了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目的,也揭示了行政处罚制度与措施的内涵,即通过对违法行为人施加与其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处罚,来告诫其不要再实施违法行为,同时教育其守法,并通过以案释法等活动警示社会公众不要以身试法。
该案中,当事人某管道安装疏通服务部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法治观念缺失是造成此次违法行为发生的根本原因。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103000元行政处罚的同时,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和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既教育引导当事人学习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知法、守法、懂法”的现代企业法治观念,又警示其他人要学法尊法守法用法,进一步增强了行政执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龚利芳 整理)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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