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院未经审批擅自新建燃气锅炉案

发布时间:2022-06-16 15:02:14     来源:法治甘肃网

某医院未经审批擅自新建燃气锅炉案

——我省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之二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2日,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某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医院锅炉房内增设一台蒸汽锅炉,正处于管网连接工程阶段。经调查,确认医院未依法编制新建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于当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针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该案当事医院未经审批擅自新建燃气锅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兰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甘肃省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建设;2.处以罚款9000元整。

执法示范点

界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中的“开工建设”。“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是指: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精神,除火电、水电和电网项目外,建设项目开工是指,建设项目的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通水、通电等不属于开工建设。火电项目开工建设是指主厂房基础垫层浇筑第一方混凝土。电网项目中变电工程和线路工程开工建设是指,主体工程开发和线路基础开发。水电项目筹建及准备其相关工程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4号)执行。永久性工程正式开工之前的准备工作,如地质勘探,拆除旧有建筑物等不属于开工建设。

该案中,当事医院在锅炉房内增设蒸汽锅炉行为已进入到管网连接工程阶段,符合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各项要件,执法机关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违规行为“未批先建”的界定准确。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龚利芳 整理)

责任编辑:高富强

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法治甘肃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法治甘肃网对外版权工作统一由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甘肃云数字媒体版权保护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受理,联系电话:0931-8159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