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司法解释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罪“情节严重”入罪标准

发布时间:2025-05-06 15:38:13     来源:新华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司法解释,其中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定罪量刑等标准予以明确。

  这份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罪“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即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三十万元以上”。二年内因侵犯商业秘密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的,数额降低为“十万元以上”。

  司法解释明确,对于损失数额的认定,要区分不同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不同的认定标准。对于以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社会危害性大,可以按照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损失,并不要求实际使用商业秘密。

  关于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司法解释规定,因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获得的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的价值,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所得。因使用商业秘密所获得的利润亦可认定为违法所得,该利润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记者冯家顺 罗沙)

责任编辑:高富强

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法治甘肃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法治甘肃网对外版权工作统一由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甘肃云数字媒体版权保护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受理,联系电话:0931-8159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