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甘肃省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修订草案)》
制定地方性法规要发挥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作用
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张萍 见习记者 朱雅蓉)9月2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甘肃省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报告建议,制定地方性法规要发挥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作用。
报告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通过召开座谈会、调研走访、书面征集等形式征求相关领域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的规定,作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
在修订草案中增加“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加强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对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立法事项,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可以商请政协召开立法协商座谈会,并形成立法建议”的规定,作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
在修订草案中增加“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在立法后评估工作中,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府相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及专家学者参与”的规定,作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
此外,还增加了“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开展立法需求分析、社情民意调查,为地方立法提供量化论证和决策依据”的内容。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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