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拟修订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 记者 张萍)7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公民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权了解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建议。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安装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肥、节药的先进种植、养殖和灌溉技术,推动农业机械节能。
《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厂、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养畜禽。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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