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提出
消除返贫致贫风险防止规模性返贫
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张萍)7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甘肃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提出,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及时消除返贫致贫风险,防止规模性返贫,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近年来,中央及省委相继出台一号文件,对强化乡村法治保障、研究制定乡村振兴法律法规提出明确要求。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过农业农村现代化作出安排部署。
《条例(草案)》在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甘肃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实施意见》等省内政策前提下,参考部分省(区、市)制定条例的经验做法,对乡村规划、产业发展、生态保护、扶持措施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明确了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五大振兴的促进措施,设置了城乡融合、组织建设等章节内容。
其中,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要求《条例(草案)》明确了农村低收入人口、易返贫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和实施乡村振兴财政保障制度,对构建新型农业补贴、乡村振兴专项资金、投融资支持、信贷担保、用地保障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同时,从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落实定期报告制度、开展动态监测评估等方面,细化完善监督检查内容,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鼓励具备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农业产业化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健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救助制度。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责任编辑:贝昕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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