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张萍)5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自2016年1月颁布实施以来,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提升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推进、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正,条例中涉及的部门名称、职能和部分条款等已经与上位法和改革实际不相符。因此,对《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此次修订,省十三届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建议在第五条第一款增加“健全完善相关养老政策及法规,不断提升养老服务保障和监管水平”的表述。建议在第八条增加一款:“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爱、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建议在第二章中增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赡养人、扶养人义务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的兜底性条款,做好与相关法律之间的衔接。建议在第十三条中增加“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经常探望;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养老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督促其前往探望。”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并加强与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政策衔接。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对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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