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张萍)5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本次修订保留、合并、修改完善现行《条例》内容15条,删除23条,对照上位法和相关法增补21条,并将《条例》调整为章节式结构。修订后的《条例》充分对接现行政策,针对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内容与规划不符、违规交房、不动产权“登记难”“办证难”等突出问题,补充完善了政府推动解决“登记难”“办证难”“交房即交证”政策衔接落实的内容,明确开发项目的监管措施,细化了项目手册制度和住宅交付使用条件。同时,提高了商品房预售门槛,将上位法要求的商品预售条件之一“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修改为“除缴足土地出让价款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投资总额的25%以上,或者该房屋建设项目的基础工程已经完成”。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在新建商品住宅项目中自持一定面积住房用于租赁;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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