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张萍 张瑞军 )3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的说明。该《条例(草案)》体现了公共文化服务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和便利性原则,对基层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管理、效能评价和审计监督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鼓励打造具有鲜明甘肃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品牌。
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是对人民美好生活新期待的积极回应,是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途径。我省文化资源丰富,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还有差距,制定《甘肃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促进文化强省建设十分必要。
《条例(草案)》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重新确定建设用地。调整后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不得将公共文化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重建、改建且设施配置标准、建筑面积等不得降低。此外,公共文化设施应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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