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讯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张瑞军)9月24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报告。
《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发展和安全,健全预防和化解科技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的安全管理,强化重点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防范和化解科技领域安全风险。从事科学技术活动应当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学技术秘密,遵守科技安全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基础设施建设和能力建设,提高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科学技术人员等积极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普及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向公众开放普及科学技术的场所,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同时提出,省人民政府及其科技、教育、人社等部门应当优化基础研究体制机制,构建符合基础研究规律的资源配置、人才培养、科技评价、激励保障等制度体系,营造科学技术人员潜心开展基础研究的良好环境。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多渠道选题机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围绕非共识、新兴和交叉学科等方向进行自由探索;支持和指导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创新科研组织模式,开展有组织的科研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鼓励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建立优势互补、分工明确、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按照市场机制联合组建研究开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等,协同推进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应当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参与、合作、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办企业等形式到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同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创办科技成果转化企业。
《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还指出,鼓励和支持发展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新型创新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资金、职称评定、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资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科学技术人员的合理、畅通、有序流动创造环境和条件,发挥其专长。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设置一定比例的创新型岗位、流动岗位,引进急需紧缺的科学技术人才。
《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要求,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不得组织、参加、支持迷信活动。科学技术人员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国家工作人员在科学技术进步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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