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张瑞军)我省湿地资源丰富,种类多样,湿地面积1778万亩,居全国第七位,湿地资源保护管理工作量大面宽,任务艰巨;通过地方立法,解决我省湿地保护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十分必要。7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草案)》。
《办法(草案)》不分章节,采用条款式结构,共32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和国家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充分衔接,对上位法已经明确的内容不再重复规定,重点对职责分工、湿地资源管理、湿地保护与利用、湿地修复、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细化和补充规定,突出了我省湿地保护的特色。
《办法(草案)》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的拟定以及组织实施、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共享,推进跨区域湿地保护协作和交流。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推动湿地保护学科建设,加强湿地科学研究以及相关技术应用推广,开展湿地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同时,将每年6月第一周确定为甘肃省湿地保护宣传周。
《办法(草案)》明确,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在省级重要湿地设立保护标志,标明湿地名称、湿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管护单位、监督电话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确需占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禁止在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或者擅自开采地下水;禁止将泥炭沼泽湿地蓄水向外排放,因防灾减灾需要的除外。同时,禁止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禁止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以及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办法(草案)》同时明确,建设项目擅自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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