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张萍)11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管护经费合理保障机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运行管护经费补助。鼓励、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部分经营收益用于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的维护。应当将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强化用途管控,实行特殊保护,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高标准农田或者改变其用途。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的,应当及时补充,确保高标准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高标准农田。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高标准农田区域设置国家统一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高标准农田标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引导和鼓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土壤培肥和改良措施,运用保护性耕作、轮作倒茬、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秸秆还田等技术,提高土壤肥力,改良土壤理化性状,防止耕地地力下降。
责任编辑: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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