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拟修订地方立法条例
与时俱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张萍)7月24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修正草案)》。
《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是2017年1月13日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20年6月1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了修订。《条例》颁布施行以来,对健全我省地方立法体制机制,完善立法程序,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实施修改后的《立法法》,规范我省地方立法活动,总结吸收地方立法实践的新经验新成果,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对我省地方立法条例作出修改非常必要。
《条例(修正草案)》贯彻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根据地方立法实践经验,增加“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会同有关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的规定。按照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立法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在现行条例第十四条关于立法规划和计划的规定中增加了“专项立法计划”和“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方面的内容,同时增加一款规定:“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的要求,确定立法项目。具体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条例(修正草案)》适应特殊情况下紧急立法的需要,将现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法规废止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完善法规案搁置和终止审议程序,在现行条例第五十三条中增加“必要时,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的规定。
《条例(修正草案)》进一步明确法律法规清理制度,将现行条例第六十四条关于法规清理的规定修改为“地方性法规应当适时进行清理。法规清理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要求,运用动态清理、专项清理、集中清理、全面清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理等方式进行。清理情况的报告送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汇总后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同时,细化法规解释的相关内容,增加“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表决稿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的规定。
责任编辑: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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