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司法行政职能 奋力推进涉外法治建设迈向新征程
□ 刘志强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党的十八大以来多次作出相关重要论述。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将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把涉外法治建设提升到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地位,赋予其新的历史使命和时代担当。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奋力推进涉外法治建设迈向新征程,是全面依法治国和司法行政工作当前面临的重大而迫切的政治任务。
一、深刻把握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重大意义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既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髓要义,又是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明确要求;既是重大理论命题,又是重大实践任务,是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征程上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治力量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一)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持续提升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设成为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领先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认清当前所处的历史方位,是完成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的前提。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是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时空坐标。习近平总书记始终从统筹“两个大局”的战略高度看待涉外法治工作,明确提出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统筹发展和安全,用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等重要论断。当前,个别西方国家对我国加紧遏制围堵,已成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巨大外部阻力,双方在法律领域的霸凌与反霸凌、遏制与反遏制、制裁与反制裁斗争,正成为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的新形式,将会贯穿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关系到我们在民族复兴新征程上能否成功应对国内外种种问题和挑战。我们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发扬斗争精神,坚决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法律战,推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朝着有利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方向演进。
(二)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新发展格局不是封闭的内循环,而是更加开放的国内国际双循环,不仅是中国自身发展需要,而且将更好造福各国人民。从国内看,影响制约构建新发展格局的主要因素是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是阻碍国内大循环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畅通的各种体制和机制制度。从国际看,个别国家搞阵营化、拉“小圈子”,图谋压缩蚕食我国外部经济发展空间,弱化乃至切断我国重要产业链供应链,干扰破坏我国外部循环机制,对冲阻挠“一带一路”行稳致远。对此,我们必须统筹考虑和综合运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国际国内两类规则,在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同时,通过法治手段反对保护主义、反对“筑墙设垒”“脱钩断链”,反对单边制裁和极限施压,为构建新发展格局保驾护航。
(三)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必须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维护国家安全贯穿党和国家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随着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各种不确定难预料因素显著增加,人类社会实现普遍安全、促进共同发展面临艰巨挑战。新形势下,国内外环境的深刻变化,使我国发展面临着对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对内维护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安全的严峻复杂局面。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既有利于从法治上保障安全稳定的国内发展环境,也有利于在国际斗争中占领法治和道义制高点。境外敌对势力对中国渗透颠覆,往往打着法律和人权的旗号;对中国打贸易战、科技战,无不从法律打压入手,打出立法、执法、司法“组合拳”;利用涉港、涉台、涉疆、涉藏、涉海等问题对中国抹黑打压,也往往先包装成法律问题,再拿到国际上炮制话题向中国发难。同时,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世纪疫情叠加、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因素交织背景下,我国海外安全利益进入多重风险叠加阶段,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和蓄意打压的风险现实而紧迫。这都要求我们兼顾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运用法律重器、发挥法治威力,严厉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机制,确保重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切实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合法权益,坚定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四)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深度参与全球治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现实需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世界各国人民前途所在。”“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当前,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综合国力不断增强,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既是我们党胸怀天下,为人类谋进步、为世界谋大同广阔胸襟的具体展现,也是为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塑造有利外部环境的现实需要。面对恐怖主义、气候变化、疫情防控、网络安全、生物安全等全球性问题,面对部分西方国家为维护一己私利依托垄断的金融、科技实力打压遏制异己的霸权行径,如果应对不力,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一带一路”建设、海洋权益等会受到严重损害,在网络、极地、外空等前沿领域的发展空间会被严重压缩。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把法治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善用活用、用足用好国内国际两类规则的同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反制打压,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营造有利国际环境。
二、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部开展涉外法治工作成效显著
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涉外法治工作,立足司法行政职能积极推进完善涉外法律规范体系,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质效,深化涉外法治交流合作,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取得显著成效。
(一)不断完善涉外法律规范体系。一是推动重构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推动出台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废止“外资三法”,对实行40年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进行根本性调整,确立了新时代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四梁八柱”。开展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分批次报请国务院修订23部行政法规,废止7部行政法规和1部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推动出台《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等配套规定,不断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二是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稳步推进制度型开放。进一步扩大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修订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夯实自由贸易港建设法治基础,推动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修改对外贸易法,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此外,为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CEPA服务贸易协议生效、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多次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推动国务院在部分地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三是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推动出台反外国制裁法,为反制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等干涉我国内政的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治支撑和保障。推动出台出口管制法,加快完善现代化出口管制体系,提升出口管制治理效能,明确我国出口管制法律的域外适用效力和对外国滥用出口管制措施的反制措施。不断推进国内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在个人信息保护法、证券法、期货和衍生品法等法律中设立或者增加域外适用效力条款。四是积极参与全球治理改革完善,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积极推动出台《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为有效履行已缔结各类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打击跨国犯罪和海外追逃追赃提供国内法依据。推动《缔结条约管理办法》顺利出台,提升对外缔约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细致做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国际条约合法性审查,为服务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经贸互联互通提供法律支持。
(二)着力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质效。一是中国律师“走出去”稳步前行。陆续出台《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和律师事务所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推动中国律师在境外拓展业务。截至2022年年底,中国律师事务所已在世界35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180家境外分支机构,在全球建立400多家办公室、联络处等办事机构,在促进共建“一带一路”、保障我国企业和公民海外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举办世界律师大会,成立“一带一路”律师联盟,中国律师在国际上的影响力进一步扩大。二是法律服务业开放有序推进。试点开展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互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完善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制度,依法依规监管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在上海开展涉外知识产权争议案件的仲裁与调解业务。三是仲裁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仲裁机构共处理涉外仲裁案件2万余件,案件当事人涉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中国仲裁机构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广州仲裁委员会搭建首个亚太经合组织跨境商事争议在线解决平台,我国仲裁的国际知名度、话语权和影响力显著提升。四是涉外商事调解作用日益增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加强商事调解特别是涉外商事调解工作,服务“一带一路”、海南自贸区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大力发展商事调解组织,据民政部平台统计,各地名称中有“商事调解”字样的社会组织已达60余个。
(三)持续深化涉外法治交流合作。一是积极开展高级别法治外交,宣介中国法治建设成就。依托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上合组织司法部长会议、圣彼得堡国际法律论坛、中德法治国家对话和中新(加坡)法律合作委员会会议等多双边高级别国际法治交流平台,积极宣介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国法治建设成就,取得良好效果。二是不断扩大法治“朋友圈”,提升中国法治影响力。同约40个国家签署部际交流合作备忘录,与100多个国家司法部门保持各层级交往,不断深化中欧、中德、中法、中芬等双边对话机制框架下交流合作。组织成立“中国—上合组织法律服务委员会”,通过法治交流增互信、通过法治对话交朋友。三是多次筹办法治培训,介绍中国法治经验。同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联合召开司法协助中央机关能力建设专家会,联合举办东南亚国家刑事法律援助质量保障培训班,推动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刑事法律援助质量保障手册:实践指南与良好做法》收录我国法律援助质量保障做法,在华举办“发展中国家监狱警察能力建设及移管国际合作培训班”,通过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覆盖面广的培训让中国法治经验“走出去”。四是持续推进司法协助和法规译审,深化国际法治合作。立足司法协助条约中央机关职责,落实《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履行刑事、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和移管被判刑人条约以及《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海牙送达公约》等国际公约义务,办理司法协助案件、开展务实磋商,以协作筑桥梁、以互助凝共识。翻译行政法规并在司法部英文网站公布,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建设,以信息化促交往,以便利化增效率。
(四)积极开展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一是司法行政系统涉外人才培养有序开展。定期举办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涉外法治人才培训班,已培训系统内近200名涉外法治人才。选拔人员赴港学习普通法,在司法行政系统内选拔、培养、储备涉外法治人才。二是涉外律师培养成效显著。出台涉外律师人才培养政策,推进港澳律师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执业试点工作,会同教育部在15所高校实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研究生培养项目”,举办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训班、涉外律师人才高级研修班,遴选形成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录,指导全国律协组建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20多个省(区、市)建立本地区涉外律师人才库。三是法务参赞选派机制初步建立。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法务参赞遴选、培训和管理,建立法务参赞人才库,已向驻部分国家使馆派出首批法务参赞。四是国际组织人才推选初见成效。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人员选聘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法律专业岗位,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国际经验的涉外法治人才,深度参与国际治理。
三、踔厉奋发推动涉外法治建设迈向新征程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既是党和国家赋予的光荣使命,也是长期艰巨的历史任务。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着眼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聚焦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用好国内国际两类规则,补短板、强弱项,立足司法行政职能不断提高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能力,推动我国涉外法治建设迈上新台阶。
(一)统筹发展与安全,着力加强涉外领域立法。一是要丰富充实国际斗争“法律工具箱”。根据国际法治斗争实践要求,积极推进制定、修订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推动尽早出台相关配套规定和司法解释,明确相关执法程序和规则,增强现有法律工具的可操作性,提升涉外执法效能和应对反制效果。二是要服务保障新发展格局构建。不断健全新发展格局急需、高质量发展必备的法律制度,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稳步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的法治保障工作,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三是要继续推动国际法与国内法有效衔接。围绕影响我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重点领域,加强国际法的研究和运用,推动国际法与国内法衔接,实现国际法与国内法良性互动。
(二)坚持敢斗善斗,不断强化涉外法治斗争能力。一是要坚持发扬斗争精神。针对个别国家对我国实施全方位围堵打压、遏制我国发展壮大的恶劣行径,做到不信邪、不怕鬼、不怕压,敢于斗争,敢于亮剑,坚决予以精准有力回击。二是要增强涉外法治斗争本领。密切关注个别国家对我国遏制打压的立法、执法、司法动向,深入总结应对反制经验,借鉴相关国家有效做法,立足底线思维做好应对极限施压准备,用足用好现有涉外法律斗争工具,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治力量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三是要加强涉外法治研究。充分调动科研院所、智库、律师事务所等各方资源和力量,坚持问题导向、贴近实战,聚焦单边制裁、“长臂管辖”等的前沿热点问题,立足实际需要及时提出切实有效的意见建议。
(三)助力高质量发展,提升涉外法律服务水平。一是要完善民商事争议解决规则体系。顺应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发展以及民商事争议解决面临的冲击挑战,着力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仲裁法律制度,加快形成更加科学完备的仲裁法律体系。二是要培育中国民商事调解品牌形象。加强国际商事调解组织、调解员队伍建设,以打造具有高度公信力、竞争力的区域、国际仲裁品牌为支点,全面提升我国民商事仲裁整体实力、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努力将我国建设成为国际民商事仲裁新目的地。三是要支持中国律师“走出去”。支持国内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积极打造辐射全球、便捷高效、及时响应的综合性、全方位法律服务网络,为我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继续开展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创建活动,加快建设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
(四)立足司法行政职能,深化对外法治交流合作。一是要提高国际司法协助质效。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司法协助对外联系机关职能,深化国际执法司法务实合作,不断提高刑事、民事司法协助和移管被判刑人合作质效。积极参与反腐败追逃追赃和跨境腐败治理,加强机制建设和协同配合,打好反腐败治理“总体战”。二是要深化国际法治交流合作。注重发挥高级别国际法治交流引领作用,在对外法治交流合作中积极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分享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和经验,展现中国法治的故事及其背后的思想力量和制度力量。三是要积极参与国际治理和规则制定。大力推进与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等国际组织合作,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积极做好上海合作组织司法部长会议有关工作,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和上合组织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高效完成国际条约审核相关工作。
(五)夯实涉外法治人才基础,加强涉外法治队伍建设。一是要加强涉外执法司法人才培养。强化涉外执法司法人员业务培训,大力培养法律、外语、经贸复合型人才,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执法司法队伍。二是要加快建设高素质涉外律师队伍。实施涉外律师人才培养“百千万工程”,分层次、分专业加强涉外律师人才培养工作,建设一支能战善战的高素质涉外律师人才队伍。建立健全引导涉外律师参与对外谈判、国际经贸争议解决等工作机制,提高涉外律师实战能力。三是要增强在国际法治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积极参与国际治理和国际规则制定,倡导国际法治和公平正义,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
(刘志强 司法部副部长)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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