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王女士来到飞天公证处,向值班公证员咨询办理继承公证的相关事宜。
值班公证员了解到,王女士与丈夫陈某系再婚夫妻,两人婚内没有生育子女,王女士唯一的亲生儿子也早早去世,丈夫却又因癌症去世。丈夫陈某生前只是一名普通职工,两人省吃俭用购买了一套单位分配的经济适用住房。丈夫去世后,单位开始办理房产证,王女士想通过继承把房产证直接办理到自己名下。
值班公证员通过听取王女士的陈述,查阅其提供的证明材料,梳理出办理继承公证的两个难点:一是王女士与丈夫陈某婚前是否生育有其他子女,现有书面证据材料无法证明;二是陈某先于其父亲去世,因此陈某的4个兄弟姐妹又转继承了陈某父亲继承陈某遗产的权利,但陈某的一个弟弟患有脑部肿瘤,其民事行为能力是否能达到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的标准尚不明确。
当公证员就这两点和王女士沟通时,王女士突然情绪失控的大哭起来,说自己本人没有工作,之前全靠丈夫陈某微薄的收入生活,现在丈夫和儿子均已离世,唯一用来养老的这套房产眼看也无法继承。公证员面对这种情况并没有轻易地拒绝办理,而是耐心细致地安抚王女士的情绪,并通过不断沟通,希望能够多找出一些线索,查明事实,从而能为王女士解决实际困难。
沟通过程中,公证员了解到陈某生前立过一份自书遗嘱,明确表示要把自己的遗产留给妻子王女士,但又很疑惑她为何之前只字不提遗嘱之事。王女士回答,因为之前咨询过,被告知只有公证遗嘱才能直接办理继承,而这种当事人自书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真伪,所以不能凭此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承办公证员告诉王女士,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六种遗嘱方式均为合法有效的遗嘱方式,可以通过遗嘱检认程序进行确认,在确认遗嘱的法定要素齐全、意愿表示真实后,且为唯一遗嘱或最后一份遗嘱,就可以根据该遗嘱办理遗嘱继承。
在审查完王女士所提交的陈某的遗嘱后,公证员认为其自书遗嘱形式完备、符合法定要素,于是把重点工作放在了查实遗嘱的真实性和唯一性上。公证员首先走访了陈某遗嘱的两位见证人(某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张某和郭某),并从该法律服务所的档案中调取了陈某当时申请见证的《询问笔录》《指纹存样》等档案材料,从而确认了陈某遗嘱的真实性。之后,公证员又通过查询遗嘱查询平台和走访陈某的4个兄弟姐妹,查实陈某确无其他遗嘱,从而确定了陈某遗嘱的唯一性。遗嘱检认程序完成后,公证员认定陈某的遗嘱真实有效且具有唯一性,继而按照法定程序为王女士办理了遗嘱继承公证。
“谢谢!谢谢公证员,遗嘱检认程序为我解决了大难题!”当王女士拿到《公证书》时,情不自禁地流下眼泪。(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龚利芳 通讯员 吴宗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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