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张小锋 通讯员 张建平)近日,华亭市司法局向社区矫正对象胡某某发出了首份《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据了解,胡某某近期不按规定时间参加教育学习活动,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无故私自外出陕西咸阳等地。华亭市司法局党组接到河西司法所报告后,及时抽调5名骨干执法干警组成工作调查组,在经过询问笔录和违反规定事实依据审查核实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规定,依法对胡某某作出了训诫处罚的决定。这是2020年7月1日《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华亭市司法局签发的第一份《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训诫是《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对象新增的一项处罚措施,主要适用于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行为,旨在警示提醒、诫勉训导、责令纠正,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社区矫正工作教育帮扶的核心,能够有效引导和规范社区矫正对象的行为,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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