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开展“枫桥式”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创建和培育活动

发布时间:2020-05-13 16:41:50     

  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记者 王刚)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第一道防线”作用,着力打造“枫桥经验”甘肃品牌,近日,省司法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并印发《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枫桥式”司法所 人民调解组织 人民调解员创建和培育活动的实施方案及其考评标准》。

  据悉,实施方案总体目标坚持以抓基层、打基础、利长远为导向,通过创建和培育“枫桥式”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努力形成矛盾纠纷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乡镇(街道)、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不出县(市、区),企事业单位矛盾纠纷本单位内化解、行业矛盾纠纷本行业内解决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实现“五大目标”,即法治宣传面向群众,家家都有法律明白人,法治氛围更加浓厚;人民调解依靠群众,事事都有专业调解人,矛盾纠纷就地化解;矫正帮教发动群众,个个成为合格社会人,特殊人群顺利融入社会;法律服务为了群众,村村都有服务贴心人,法治获得感明显增强;基层司法行政队伍扎根群众,人人都是法治模范人,基层法治基础得到巩固。

  实施方案主要任务为创建“枫桥式”司法所,培育“枫桥式”人民调解组织,培育“枫桥式”人民调解员。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标准、创建和培育标准。

  创建和培育“枫桥式”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工作由省司法厅统一组织实施,每年组织考评命名一次,按照《甘肃省“枫桥式”司法所考评标准》《甘肃省“枫桥式”人民调解组织评分标准》《甘肃省“枫桥式”人民调解员评分标准》,采取百分制考评,经考评达到90分(含90分)以上的人民调解员,可推荐命名为“枫桥式”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评选审核的具体工作由各市州司法局牵头负责。

  实施方案要求,创建和培育一批“枫桥式”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活动是今年全省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点工作,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创建和培育活动作为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的重要举措来抓,鼓舞激励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积极创新开展工作,努力争先创优,不断提高基层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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