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法院宣判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张萍)近日,会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被告人张某、李某夫妇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被告人张某、李某夫妇在其经营的保健品店内,在无票证、无合格证明的情况下销售“XX保健品”。经鉴定,该保健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规定,销售含有国家禁止添加成分的保健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认罪、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民事部分,经法官主持调解,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会宁县检察院与被告人张某、李某就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张某、李某立即停止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告人张某、李某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由此产生的公告费用由其承担。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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