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谁是原告的“用人单位”?
金川区法院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
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张萍)“被告说我们是劳务派遣人员,我们并不知情。现在把我们开除了,没有退休保障,我们怎么生活……”近日,金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有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007年,原告4人被聘为被告公司职工,在被告处从事司驾工作。2021年7月,原告4人意外得知自己的工资并非被告公司发放,而是由某人力资源公司发放,遂找到被告公司讨要说法。2021年12月,被告以原告4人不服公司安排将其辞退。原告遂将被告公司起诉至金川区法院。为查明案情,法院行政庭将劳务派遣公司列为第三人进行审理。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务派遣事实是否成立?原告4人与被告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公司承认原告在该公司长期工作的事实,但认为自2009年起,原告系第三人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第三人公司委托由被告代签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代发工资。但原告、第三人均不认可原告系第三人公司劳务派遣人员。三方因谁是原告的“用人单位”僵持不下。
金川区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综合各方提供的证据,最终判决由实际用人单位即被告公司为原告的用人单位,双方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应当对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承担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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