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原法院宣判两起危险作业案
两被告人因非法储存和零售燃油被判缓刑
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马志国 通讯员 黄建国)近日,镇原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两起危险作业案,被告人陈某、姚某因非法储存、零售汽柴油均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的刑罚,扣押的作案工具及汽柴油等物品予以没收。
法院查明,陈某在镇原西部某乡镇做农资生意,该乡镇没有加油站,前来购买化肥的群众时常出现车辆燃油不足的情形。察觉这一商机后,陈某在一废弃灶房里私设加油站点,购进汽油、柴油进行销售,从中赚取差价。2021年9月至2022年4月,陈某共销售汽油10桶约1600公斤,销售柴油10桶约1600公斤,获利1600元。
无独有偶,姚某擅自在村里一沿街门面房私设加油站点,并从其他加油站购得汽油、柴油存放于其内,以每公斤加价0.5-1.0元出售。自2021年3月至案发,姚某向外销售汽油5桶约113.5公斤,获利110余元。
经勘查,陈某、姚某两人的加油站点,均设立在商铺、学校、住宅等人员活动较密集区域,存在重大的不安全隐患和现实危险,发生火灾可能性非常大,事故可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姚某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未经依法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两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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