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州区法院:“以法之名”守护“绿水青山”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王建庆 通讯员 李发伟 李芳艳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宏伟目标。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坚持创新引领,积极主动作为,强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为提升生态环境竞争力、打造蓝天碧水宜居城市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近日,该院审结一起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普法宣传效果。
2016年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马某龙多次在古浪县新堡乡蒿沟村魏家山等禁牧区放牧大量牛羊,造成草原被践踏,草茎被牛羊啃食殆尽,草原逐步退化。
古浪县林业和草原局及相关管理人员多次对马某龙在禁牧区放牧的行为进行劝阻、处罚,马某龙不管不顾,仍肆意在禁牧区违禁放牧。在违禁放牧过程中,其还使用摩托车、皮卡车、轻型货车、小型装载机等车辆在禁牧草原上违规生产作业,对当地植被和生态环境造成进一步毁坏。同时,被告人马某龙在违禁放牧期间,在新堡乡蒿沟村石节子、魏家台、山岑等地私自违规搭建养殖圈舍6处,用于圈养牛羊,致使天然草地2.4479亩原有植被全部毁坏,18.2651亩已播草籽的草地全部毁坏。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马某龙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拆除被占用土地上的圈舍和设施,恢复土地原貌。
凉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等农用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在禁牧区常年多次肆意放牧,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经多次行政处罚后,仍不改过,情节严重。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经凉州区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马某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马某龙按古浪县林业和草原局的设计方案自行恢复古浪县新堡乡蒿沟村被毁1875公顷草原植被(限判决书生效后一月内恢复);若未按期完成植被恢复,赔偿草原修复治理费用562500元的70%,即393750元,由古浪县林业和草原局代为修复。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马某龙提出上诉,二审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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