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政协原副主席李彦龙受贿案一审宣判
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张萍)11月22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政协甘肃省兰州市十四届委员会原副主席李彦龙受贿案,以被告人李彦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受贿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李彦龙利用担任永登县县长、县委书记、兰州高新区党工委书记及政协甘肃省兰州市十四届委员会副主席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项目审批、资金结算、土地使用权转让、就业安置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财物500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彦龙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彦龙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部分犯罪存在索贿情节,赃款赃物尚未全部追缴到案。综合考虑被告人李彦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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