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川县法院调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2-11-18 21:23:34     来源:法治甘肃网

张家川县法院调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齐洪德) 近日,张家川县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雍某与李某、高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4月28日,李某以拓展种植业为由向雍某借款5万元,李某向雍某出具“借条”一份,高某为担保人,在该借条的保证人处签名。李某于2019年4月28日向雍某偿还了第一年的利息。2021年借款期满后经雍某催要,李某以亏损为由一直不偿还欠款。2022年10月,雍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还本付息,由高某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雍某依约向李某履行了出借义务,但李某只向雍某支付了部分利息,借款期满后至今未归还本金及未清偿剩余的利息,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关于高某抗辩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是否成立,应否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当时雍某与高某未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高某仅在涉案借条落款处“担保人”栏签字,该案涉借条中并未约定保证方式及具体的保证担保内容,且高某未履行担保义务。庭审中经法庭释明,原告雍某撤回了对高某的起诉。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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