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公安局原副厅级干部黄大功受贿、行贿案一审宣判
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张萍)11月17日,永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兰州市公安局原副厅级干部黄大功受贿、行贿案,以被告人黄大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9年,被告人黄大功在担任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局长、兰州市公安局副局长、政委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办理、工作安排、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457万余元,违法所得收益71万余元。2013年,被告人黄大功为牟取职务晋升,向他人行贿人民币4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大功利用职务便利及地位形成的条件,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黄大功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全部追缴到案,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黄大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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