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中院发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马志国)8月19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全市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涵盖刑事、民商事、行政和执行等案件类型。
庆阳某报社诉A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2021年1月1日,庆阳某报社(甲方)与路某、张某、何某等人(乙方)分别签订著作权归属协议,约定乙方受聘于甲方期间通过庆阳某报社主办的报刊和全媒体平台发表的所有作品的著作权由甲方享有,乙方享有署名权,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以甲方名义进行诉讼。A公司未经庆阳某报社许可,通过其在今日头条、百度网站、腾讯网上注册的账户转载了庆阳某报社拥有著作权的文章3篇。庆阳某报社认为A公司对其作品构成侵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庆阳中院审理认为,根据庆阳某报社与涉案作品署名者之间的著作权归属协议及涉案作品在庆阳某报社主办报刊上的刊载情况,可以认定涉案作品系职务作品,庆阳某报社享有涉案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权利内容。A公司未经庆阳某报社同意在其注册的今日头条、百度账户及腾讯网账户上转载庆阳某报社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使得公众能够在其注册账户上获得上述作品,A公司的该行为应当认定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A公司应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结合A公司侵害庆阳某报社著作权的篇数及庆阳某报社支付的维权费用,判决A公司立即删除违法转载的庆阳某报社享有著作权的3篇作品及所含图片,并赔偿庆阳某报社各项损失60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庆阳市某公司与陈某某、杨某追偿权纠纷
庆阳市某公司系一家中小企业担保公司。2017年7月17日,陈某某、杨某以新建住房资金不足为由向银行申请政策性危房改造贷款,贷款本金50000元,贷款期限为5年,庆阳市某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陈某某、杨某未能按合同约定偿还所有逾期本息,庆阳市某公司代陈某某、杨某清偿全部借款本息后,以陈某某、杨某为被告向华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华池县法院审理认为,庆阳市某公司已代陈某某、杨某清偿借款本息,有权追偿。经主持调解,陈某某、杨某与庆阳市某公司自愿达成分期还款协议,案件调解结案。
A公司与庆阳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庆阳市某商业综合体项目施工单位A公司与建设单位庆阳某公司因工程款纠纷,导致该工程自2020年9月1日停工。2022年3月6日,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工程款、利息、停工损失等共计5.4亿余元。
庆阳中院发现,该案争议焦点较多,需要进行多项司法鉴定,可能导致审理周期冗长,且该案所涉纠纷事关庆阳市重点建设项目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大局,关乎近千名购房户“住有所居”的期盼。为推动工程及时复工,助推企业发展,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争取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支持,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以最短时间、最小代价促成项目复工。最终,双方就施工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合同继续履行,由庆阳某公司先行支付A公司工程款3000万元,A公司进场恢复施工。后A公司提交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庆阳市某公司与某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协议案
2019年7月8日,庆阳市某公司与某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编号为S2019-1的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约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186.24万元。合同签订后,庆阳市某公司将137万元保证金转为土地出让金,并缴纳了剩余49.24万元土地出让金。2019年10月16日,某县自然资源局向庆阳市某公司出具了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庆阳市某公司签字确认。后庆阳市某公司以某县自然资源局未确定土地界址、未办理土地用地批准书,其公司无法实际用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经庆城县法院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庆阳市某公司自愿解除与某县自然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庆阳市某公司交回编号为S2019-1的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某县自然资源局退还庆阳市某公司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并支付了利息。
某县自然资源局与庆阳市某房地产公司行政处罚案
2018年3月22日,庆阳市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A小区二期”工程建设未取得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对庆阳市某房地产公司处以罚款1036000元的行政处罚。后庆阳市某房地产公司对建筑面积提出异议,庆阳市某县住建局依据测绘报告对行政处罚进行了变更,变更罚款为906468.55元。2019年3月8日,庆阳市某房地产公司缴纳了上述罚款。2020年10月31日,庆阳市某县自然资源局就庆阳市某房地产公司建设的A小区(二期)建设项目存在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20年11月2日决定对庆阳市某房地产公司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违法行为处罚没款共计4184908.50元,补建停车位13个的行政处罚。同日送达了整改通知书,要求对A小区(二期)建设项目存在超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缺少绿地、缺少停车位、建筑加层四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整改。2020年11月23日,庆阳市某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庆阳市某房地产公司拒不执行,庆阳市某县自然资源局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一审审理后裁定不准予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庆阳市某县自然资源局不服一审裁定,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驳回一审裁定,判决庆阳市某房地产公司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庆阳中院认为,庆阳市某县自然资源局暨机构整合前的庆阳市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先行履行责令停建、限期办理相关许可证的法定程序职责,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并且施工完成后才核发了与实际完工工程不相符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以庆阳市某房地产公司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为由作出的处罚违反法定程序。同时对2018年以前就已建设完工,在2018年作出处罚后,又以超建违法行为再次处罚,其做出的两次处罚之间的关系事实不清,处罚依据与其内部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自相矛盾。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复议申请人庆阳市某县自然资源局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庆阳市某专业合作社与庆阳某保险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庆阳市某专业合作社在A县三个行政村承包土地种植白瓜子700亩,并于2021年6月29日在庆阳某保险支公司投保农业保险700亩,约定单位保险金额为1000元,保险金额共计700000元,并签署了保险合同。2021年天气状况恶劣,因自然灾害致使庆阳市某专业合作社因种植白瓜子直接成本损失673448.146元。
庆阳市某专业合作社向庆阳市某保险支公司理赔未果遂提起诉讼,后经镇原县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由庆阳某保险支公司赔偿庆阳市某专业合作社白瓜子损失250000元的调解协议。
A公司与庆阳市B公司、C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
申请执行人A公司与被执行人B公司、C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某仲裁委员会作出调解书,由B公司支付本金及利息6688万元。仲裁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A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公司系D县政府下属的企业,无自有资金,公司名下仅有两宗土地,该土地已被列入省市确定的重点项目。因该案执行标的较大,社会关注度高,若对建设用地予以评估拍卖执行,势必对省市确定的重点项目建设造成严重影响。
庆阳中院详细了解情况后,多次联系约见申请人执行人,积极与D县政府沟通,反复对申请人执行人、被执行人做调解沟通工作,取得申请执行人的理解,A公司表示身为央企为优化营商环境,支持革命老区发展,为红色教育基地建设,愿意作出让步,减免大部分利息,最终由D县政府通过财政筹措,被执行人B公司向申请执行人A公司支付800万元后,双方当事人对剩余款项的支付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庆阳市某房地产公司与张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庆阳市某房地产公司与张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张某某购买庆阳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总价款410158元,首付款160158元,剩余房款由张某某办理按揭贷款支付;庆阳市某房地产公司为张某某在银行的按揭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张某某违约不履行归还按揭贷款义务,导致庆阳市某房地产公司承担了连带责任的,庆阳市某房地产公司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合同,收回房屋。2017年3月后,因张某某再未支付按揭贷款,银行扣划了庆阳市某房地产公司的保证金,庆阳市某房地产公司多次催告张某某处理未果,遂起诉请求解除合同。
环县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违约不按期支付按揭贷款,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熟,故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庆阳市某房地产公司返还张某某购房款,同时承担剩余按揭贷款的还款责任。
庆阳市某物业公司与张某某合同纠纷案
2016年8月10日,张某某与庆阳市某物业公司签订某县农贸中心商铺委托代理租赁合同,约定庆阳市某物业公司代理租赁张某某位于某县农贸中心6号楼20号商铺,代理租赁期限3年,同时约定了租金标准、支付方式及违约金。后张某某将商铺交付庆阳市某物业公司,庆阳市某物业公司向张某某支付24个月租金70083元(实际抵顶购买楼房款)。庆阳市某物业公司于2017年10月1日将该商铺出租给杨某某,租期三年。2020年9月30日租期届满,张某某、庆阳市某物业公司因支付第三年租金协商不成发生纠纷。
庆阳中院认为,自2020年2月起属于疫情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期间的租金应相应减免,且庆阳市某物业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租金与疫情有关,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一审判处的租金予以改判,并驳回张某某关于违约金的诉请。
云某、王某销售假药案
云某、王某未在食药监部门办理任何手续、未获取任何药品来源证明的情况下,非法销售“参茸鹿鞭胶囊”“美国骨黄金胶囊”“喘立安”三种药品和部分计生用品。截至2017年12月31日,云某、王某共销售上述3种假药共计144581元,非法获利70000余元。2017年12月27日,郭某在云某处购买上述药品根据说明连续服用三日后昏迷,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1月2日,庆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查获云某、王某销售的“美国骨黄金胶囊”“参茸鹿鞭胶囊”“喘立安灵芝百合胶囊”3种产品应按假药论处。
庆阳市西峰区法院认为,云某、王某共同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药罪,销售假药的价值共计144581元。判决云某、王某犯销售假药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各处罚金145000元,违法所得7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未抗诉,云某、王某均未上诉。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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